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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十一·2024引爆实体获客特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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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性通过法律规定与官府登记予以确认,从而使得夫妻关系同时具有了伦理
和法律的双重意义;其次,秦代法律保障合法婚姻的稳定性,但从奸罪的相关法
律规定与惩治案例可看出,若夫妻双方离异或是一方丧亡,二者间的伦理与道德
义务便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因此法律意义上夫妻关系的解除便意味着夫妻
伦理的终止。第二、夫妻地位较后世而言相对平等。首先是对于女子“守贞”的
要求在秦律中并不突出,对寡妇再嫁的限制较少;其次,夫妻双方皆有主动结束
婚姻的权利,即“弃”,故经由官府登记确认的妻“弃"夫或夫“弃”妻均为合
法;再次,无论是夫或妻均需对婚姻忠贞,有关夫妻伦理的道德要求对夫妻双方
都具有约束作用,并通过法律进行保障;因此,秦朝官方意识形态中,夫妻伦理
观念具有夫妻双方相对平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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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出土法律简牍所见秦代主奴伦理观念
一、“奴婢"的含义及秦代私人奴婢的来源
关于“奴婢”一词的含义,《说文解字》解释“奴”字时云:“奴婢皆古罪
人也”,段玉裁注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又引《周礼》
郑玄注后指出“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是以奴婢之名,起源于古代罪犯之
称。而“婢”字则被释为“女之卑者也。”段玉裁注云:“女之卑者也。”∞将
二者结合观之,“奴婢”实指身份地位卑贱者。《汉语大词典》中进一步将“奴婢”
一词的含义做了梳理和总结:“旧时指丧失自由、为主人无偿服劳役的人。其来
源有罪人、俘虏及其家属,亦有从贫民家购得者。通常男称奴,女称婢。后亦用
为男女仆人的泛称。”②日本学者西螭定生指出:“在中国史上,身份上的奴隶,
如奴婢、臧获、僮隶等等,是相比庶人即良民而在身份上加以区别为贱民之意。
但是阶级意义上的奴隶,并不一定限定为身份上的奴隶,而是指主人与其隶属者
之间的隶属关系的历史范畴性,基本上应当作生产关系来掌握。因此,中国的身
份上的奴隶制,如仁井田陛在《支那身分法史》等所说的,具有强烈的半人半物
的性质,但另一方面并没有贯彻希腊、罗马那种古典的奴隶制度。”⑨因而讨论
中国古代的奴婢问题时,应注意其与“奴隶”的区别所在,后者为强调人身隶属
关系的历史范畴,而“奴婢”则更主要凸显其与“主人”相对的微贱身份和地
位。
出土简牍所见的秦代私人奴婢多称“臣”、“妾”或径称“奴”、“婢”。
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买?(卖),把钱偕
邦亡,出徼,得,论各可(何)殴(也)?当城旦黥之,各畀主。”④此处涉及
的“盗牛”案件中,“人臣”与“人妾”指私人奴婢。又如“人奴妾治(笞)子,
子以脑死,黥颜颓,畀主。"@是以“奴妾”为私人奴婢之称呼。又如岳麓秦简
(肆)中有律文云:“匿罪人当赀二甲以上到赎死。室人存而年十八岁以上者,
①(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2463页。
②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8卷),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0年,第5336页。
③西蜗定生:《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特质的问题所在》,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
(第二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25页。
④陈伟主编:《睡虎地秦墓简牍》,第196页。
⑤同上,第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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赀各一甲,其奴婢弗坐。"∞则是直接以“奴婢”指称私人奴婢。关于“臣妾”、
“奴婢”等称呼的行用时间,学者通过对秦简中相关法律及行政文书的梳理指
明:里耶秦代官府文书,在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以前,只稻“臣妾”;而在始皇三
十一年十月或者三十二年六月以后,则只称“奴婢”。彼此未见混杂使用的情形。
这种改称应该是通过诏书、律令一类文件颁布而统一施行。仅就目前已刊的资料
可知,这一改称发生在始皇二十八年八月至三十一年十月或者三十二年六月之
间。②若此论成立,则秦代对私人奴婢的指称经历了改称的过程,改称之后的“奴
婢’’专用于指私家奴婢,与官府奴婢相别。
关于奴婢的来源,主要有官府赏赐、奴婢买卖、奴产子等三种途径。第一种
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⑨
即有投匿名书信者,不能拆开查看,而应直接将其烧毁,能抓到书写者,则悬赏
臣妾二人,此处“臣妾”一名,当为官府奴婢,而悬赏给私人后则为私家所有。
而第二种途径又可分为因贫穷而自卖为奴与私人奴婢买卖两种情况。《汉书·贾
谊传》云:“秦人家富子状则出分,家贫子状则出赘。”颜师古注云:“谓之赘
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肮赘,非应所有也。一说,赘,质也,
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④是以“赘婿"为奴,钱剑夫亦持此说@。出土
秦简中亦可见“赘婿’’之名,如睡虎地秦简抄录的《魏户律》云:“赘婿后父,
勿令为户"⑨,可见“赘婿"的法律地位较为低下,以其与奴婢具有同等身份地
位之说当可从。《韩非子·六反》亦云:“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荒,
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④,可见因家贫而卖妻子儿女为奴是当时较为常见的现
象。此外,民间买卖私奴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汉书·王莽传》:够秦为无道,厚
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侧。’’@认为秦时
已有专门买卖奴婢的交易市场,此说也可通过出土文献进行印证。《睡虎地秦
简·日书》中保留了较多民间买卖奴婢的记载,如《日书甲种》云:“闭日,可
①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39页。
②参看陈伟:《从“臣妾”、“奴妾”到“奴婢”》,武汉大学简帛网2017年1月27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o?id=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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